“乙肝歧视”呼唤宪法司法化
日前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被安徽芜湖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张杰(化名),在今年当地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乙肝”而被拒绝录用,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这起“乙肝歧视”案件其实更应该是一个宪法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所以此案不得不先从行政诉讼入手。
“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我们注意到,这类规定从来没有与宪法规定明明白白地发生冲突,例如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全国31个省、市、区《公务员体检标准》就是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款“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是过于模糊的弹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本来是为了对于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可是这种目标往往无法达到,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我们一直没有认识到。
模糊的弹性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下必须被宣告无效。有着弹性的上位法规定到了部门或地方具体规定处就往往离宪法太远,对宪法“阳奉阴违”。不管下位法有如何特殊情况,也不应该实质上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