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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新华社   2007-11-14   平安健康网

  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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